(一)贯彻执行中、省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以及统计制度、统计标准,完成国家各项统计调查任务。
(二)制定全市统计工作规划、安排、调查方案以及管理办法,指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。
(三)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,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进行检测、预警和分析,对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状况进行统计和监督。
(四)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重大市情市力普查方案,组织实施全市人口、经济、农业等有关普查,汇总、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。
(五)组织实施全市一、二、三产业有关统计调查;收集、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民经济、社会发展、科技进步、能源资源环境等统计数据。
(六)建立统计数据质量审核、评估和监控制度并组织实施;统一核定、管理、公布全市基本统计资料,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。
(七)对全市国民经济、社会发展、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、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,向市委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,为市委、市政府宏观管理提供决策依据。
(八)建立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;在全市统计工作中,推广并运用计算机及先进的传输技术。
(九)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,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交流与合作。
(十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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